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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nian)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nian)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yuan)發布)

第(di)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工作(zuo)應當遵(zun)循(xun)下列原(yuan)則:

(一(yi))堅持黨(dang)的(de)全面(mian)領導。把黨(dang)的(de)領導貫徹(che)到(dao)信訪工作(zuo)各方面(mian)和(he)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jian)行黨的群眾路線,傾(qing)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jie)難。

  (三)堅持(chi)落實信訪工(gong)作責(ze)(ze)任。黨政同責(ze)(ze)、一崗(gang)雙責(ze)(ze),屬(shu)地管(guan)理、分級負責(ze)(ze),誰主管(guan)、誰負責(ze)(ze)。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qun)眾(zhong)權益、規范信訪秩序。

  (五)堅(jian)持源頭治理化(hua)解(jie)矛(mao)盾。多措并舉、綜合(he)施策(ce),著(zhu)力點(dian)放(fang)在(zai)源頭預防和前端化(hua)解(jie),把可能引發信訪問(wen)題(ti)的矛(mao)盾糾(jiu)紛化(hua)解(jie)在(zai)基層(ceng)、化(hua)解(jie)在(zai)萌芽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er)章 信(xin)訪工作(zuo)體(ti)制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化政(zheng)(zheng)(zheng)治(zhi)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zheng)(zheng)(zheng)治(zhi)方(fang)向和(he)政(zheng)(zheng)(zheng)治(zhi)原(yuan)則,嚴(yan)明政(zheng)(zheng)(zheng)治(zhi)紀律(lv)和(he)政(zheng)(zheng)(zheng)治(zhi)規矩;

  (二(er))制定(ding)信訪(fang)工(gong)作(zuo)(zuo)方針政策,研究部署(shu)信訪(fang)工(gong)作(zuo)(zuo)中(zhong)事關黨和國家工(gong)作(zuo)(zuo)大局、社會和諧穩定(ding)、群眾(zhong)權益保障的(de)重大改革措施;

 

  (三)領導建(jian)設一支對(dui)黨忠誠可靠、恪守為民之責(ze)、善(shan)做群眾工(gong)作(zuo)的高素質專業(ye)化信訪(fang)工(gong)作(zuo)隊(dui)伍(wu),為信訪(fang)工(gong)作(zuo)提供組織保證(zheng)。

  第九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fang)黨委(wei)常(chang)委(wei)會應當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bao),分析(xi)形勢,部署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國信訪形勢,為中央決策提(ti)供參考;

  (二)督(du)促落實黨(dang)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fang)制度改革和信訪(fang)法治化(hua)建設(she)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shu)重點工作(zuo)任務(wu),協調指導解決(jue)具有普遍性的信訪突(tu)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督導考核等工作;

  (六)指(zhi)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zuo)聯席(xi)會議(yi)工作(zuo);

  (七)承擔黨中(zhong)央(yang)、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yang)信(xin)訪工作(zuo)聯席會議由(you)黨(dang)中央(yang)、國務院領導同(tong)(tong)志以及有關部門負(fu)責(ze)同(tong)(tong)志擔任召集人,各成(cheng)員(yuan)單(dan)位負(fu)責(ze)同(tong)(tong)志參加。中央(yang)信(xin)訪工作(zuo)聯席會議辦公室設(she)在國家信(xin)訪局,承(cheng)擔聯席會議的(de)日常工作(zuo),督促檢查聯席會議議定事(shi)項的(de)落實(shi)。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訪(fang)工(gong)作聯(lian)席會(hui)(hui)議各成員單位(wei)應當(dang)落(luo)實聯(lian)席會(hui)(hui)議確(que)定(ding)的(de)工(gong)作任務和(he)議定(ding)事項,及時(shi)報(bao)送落(luo)實情況;及時(shi)將本(ben)領域重大敏感(gan)信訪(fang)問題提請聯(lian)席會(hui)(hui)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信訪(fang)(fang)工作(zuo)形(xing)勢任務,及時調(diao)整成員(yuan)單位(wei),健全規章(zhang)制度(du),建立健全信訪(fang)(fang)信息分析研(yan)判、重大信訪(fang)(fang)問題(ti)協調(diao)處理、聯(lian)合(he)督(du)查(cha)等工作(zuo)機(ji)制,提升聯(lian)席(xi)會議(yi)工作(zuo)的科學化(hua)、制度(du)化(hua)、規范(fan)化(hua)水平。

  根據工(gong)作需要,鄉(xiang)鎮黨委(wei)和政府、街道黨工(gong)委(wei)和辦事處可以建(jian)立信(xin)訪工(gong)作聯席會議機制(zhi),或者明(ming)確黨政聯席會定(ding)期研究本地區信(xin)訪工(gong)作,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zhong)要信(xin)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li)、轉送、交辦信訪(fang)事項;

  (二)協調解(jie)決(jue)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jian)查重要信訪(fang)事項的(de)處理(li)和落實;

  (四)綜合(he)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can)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wei)和下(xia)級的信(xin)訪工作;

  (六)提(ti)出改進(jin)工作、完(wan)善政策和追究責任(ren)的建議(yi);

  (七)承擔本級黨委和(he)政府交辦(ban)的其他事(shi)項。

  各級(ji)黨委和政府(fu)信訪(fang)部(bu)門以外的其他機(ji)關(guan)、單位應當根據(ju)信訪(fang)工作形勢(shi)任務(wu),明確(que)負責信訪(fang)工作的機(ji)構或(huo)者(zhe)人員,參照黨委和政府(fu)信訪(fang)部(bu)門職(zhi)責,明確(que)相應的職(zhi)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ji)機關(guan)、單位應當拓寬社會力(li)量(liang)參與信訪工作(zuo)(zuo)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群(qun)團(tuan)組織、社會組織和(he)“兩代表一委(wei)員(yuan)”、社會工作(zuo)(zuo)者等作(zuo)(zuo)用,反映群(qun)眾意見和(he)要求(qiu),引導群(qun)眾依法(fa)理性反映訴求(qiu)、維護權益,推動(dong)矛(mao)盾糾(jiu)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鎮黨委(wei)和(he)政府、街道黨工委(wei)和(he)辦事(shi)處以及(ji)村(社區)“兩委(wei)”應當全(quan)面發揮職能作用,堅(jian)持(chi)和(he)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ji)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shi)項(xiang)和(he)矛(mao)盾糾(jiu)紛(fen),努力做到小事(shi)不出(chu)村、大事(shi)不出(chu)鎮、矛(mao)盾不上交(jiao)。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員制度,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干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dang)校(行政(zheng)學院)應當將信訪工(gong)作作為(wei)黨(dang)性教育內(nei)容納入教學培(pei)訓(xun),加(jia)強(qiang)干部教育培(pei)訓(xun)。

  各級(ji)機關、單位(wei)應(ying)當建立(li)健全年輕干部(bu)和新錄用干部(bu)到信訪工作崗位(wei)鍛(duan)煉制(zhi)度。

  各級(ji)黨(dang)委和政府應當為信訪(fang)工作提供(gong)必要的支(zhi)持和保障,所(suo)需(xu)經費列入(ru)本級(ji)預算。

第三章 信訪(fang)事(shi)項的提(ti)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fan)映情況,提出(chu)建議、意見(jian)或(huo)(huo)者投(tou)訴請求的公民、法(fa)人或(huo)(huo)者其(qi)他組(zu)織,稱信(xin)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ji)機關(guan)、單位領導干(gan)部應當閱辦群眾(zhong)來信和(he)網上信訪(fang)(fang)、定(ding)(ding)期接待群眾(zhong)來訪(fang)(fang)、定(ding)(ding)期下訪(fang)(fang),包案化(hua)解群眾(zhong)反映強(qiang)烈的突(tu)出問(wen)題。

  市、縣級(ji)黨委和(he)政府應當建(jian)立和(he)完善(shan)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xu)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ren)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fang)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xin)訪(fang)人(ren)提出(chu)信(xin)訪(fang)事(shi)項(xiang),應當(dang)客(ke)觀真(zhen)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ei)容(rong)的(de)真(zhen)實性負責,不(bu)得捏造、歪曲事(shi)實,不(bu)得誣告、陷(xian)害他人(ren)。

信(xin)訪(fang)事項已(yi)經(jing)受(shou)理(li)(li)(li)或者正在辦理(li)(li)(li)的(de),信(xin)訪(fang)人在規定期(qi)限內向(xiang)受(shou)理(li)(li)(li)、辦理(li)(li)(li)機(ji)關、單位的(de)上(shang)級機(ji)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xin)訪(fang)事項的(de),上(shang)級機(ji)關、單位不予受(shou)理(li)(li)(li)。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chu)涉及訴訟權利(li)救(jiu)濟(ji)的(de)信訪事項,應當按照(zhao)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de)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chu)。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de)信(xin)訪事項的(de),應當推選(xuan)代表,代表人數不得(de)超過5人。

  各(ge)級機關、單(dan)位應當落實屬(shu)地責任,認真(zhen)接(jie)待處理群(qun)眾來訪,把問(wen)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xin)訪人就地反(fan)映問(wen)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ge)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xin)訪事項(xiang)錄入(ru)信(xin)訪信(xin)息(xi)系統,使(shi)網(wang)(wang)上信(xin)訪、來信(xin)、來訪、來電在網(wang)(wang)上流轉,方便信(xin)訪人查詢(xun)、評價信(xin)訪事項(xiang)辦理情況(kuang)。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yi))對依(yi)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dan)位(wei)(wei)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jue)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dan)位(wei)(wei);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jian)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jue)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yuan)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fu)(fu)責(ze)(ze),誰(shui)主管、誰(shui)負(fu)(fu)責(ze)(ze)”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san))對轉送信訪事(shi)項中的(de)(de)重要(yao)情況需要(yao)反饋辦(ban)理(li)結果(guo)的(de)(de),可(ke)以交由(you)有(you)權(quan)處理(li)的(de)(de)機關、單位辦(ban)理(li),要(yao)求其在指定辦(ban)理(li)期限(xian)內反饋結果(guo),提(ti)交辦(ban)結報告。

  各級(ji)黨委和政(zheng)府(fu)信(xin)訪(fang)(fang)部門對(dui)(dui)收到(dao)的涉法(fa)涉訴信(xin)件(jian),應(ying)(ying)當轉送同級(ji)政(zheng)法(fa)部門依法(fa)處(chu)理(li)(li)(li);對(dui)(dui)走訪(fang)(fang)反映涉訴問(wen)題(ti)(ti)的信(xin)訪(fang)(fang)人,應(ying)(ying)當釋法(fa)明理(li)(li)(li),引導其向有關政(zheng)法(fa)部門反映問(wen)題(ti)(ti)。對(dui)(dui)屬(shu)于紀(ji)(ji)檢監察機(ji)關受理(li)(li)(li)的檢舉控告類信(xin)訪(fang)(fang)事項,應(ying)(ying)當按照(zhao)管(guan)理(li)(li)(li)權限轉送有關紀(ji)(ji)檢監察機(ji)關依規(gui)依紀(ji)(ji)依法(fa)處(chu)理(li)(li)(li)。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xin)訪(fang)人(ren)直接提出(chu)的(de)信(xin)訪(fang)事(shi)項,有關機關、單(dan)位能(neng)(neng)夠當(dang)(dang)場(chang)告知的(de),應當(dang)(dang)當(dang)(dang)場(chang)書(shu)面告知;不(bu)能(neng)(neng)當(dang)(dang)場(chang)告知的(de),應當(dang)(dang)自收到信(xin)訪(fang)事(shi)項之日起15日內書(shu)面告知信(xin)訪(fang)人(ren),但信(xin)訪(fang)人(ren)的(de)姓名(名稱)、住址不(bu)清的(de)除(chu)外。

  對黨委和(he)政府信訪(fang)部門或者(zhe)本(ben)(ben)系統(tong)上級(ji)機關(guan)(guan)、單(dan)(dan)(dan)位轉送、交(jiao)辦的(de)(de)(de)信訪(fang)事項(xiang),屬(shu)于本(ben)(ben)機關(guan)(guan)、單(dan)(dan)(dan)位職(zhi)權范(fan)圍的(de)(de)(de),有關(guan)(guan)機關(guan)(guan)、單(dan)(dan)(dan)位應當自收到(dao)之日(ri)起15日(ri)內書面告知信訪(fang)人接(jie)收情況以及處(chu)理途徑和(he)程序;不屬(shu)于本(ben)(ben)機關(guan)(guan)、單(dan)(dan)(dan)位或者(zhe)本(ben)(ben)系統(tong)職(zhi)權范(fan)圍的(de)(de)(de),有關(guan)(guan)機關(guan)(guan)、單(dan)(dan)(dan)位應當自收到(dao)之日(ri)起5個工作日(ri)內提出異議(yi),并詳細說明理由(you),經(jing)轉送、交(jiao)辦的(de)(de)(de)信訪(fang)部門或者(zhe)上級(ji)機關(guan)(guan)、單(dan)(dan)(dan)位核實同意后,交(jiao)還相關(guan)(guan)材(cai)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she)及(ji)訴訟權利救濟事(shi)項(xiang)、紀檢(jian)監察機關處理檢(jian)舉控告(gao)事(shi)項(xiang)的(de)告(gao)知按照(zhao)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ying)當對信訪(fang)事項(xiang)作(zuo)出處(chu)理(li)(li)的機關、單位分立、合(he)并(bing)、撤銷的,由繼續行使(shi)其職(zhi)權的機關、單位受理(li)(li);職(zhi)責不清的,由本級(ji)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li)(li)。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地方各級(ji)黨委和(he)政府(fu)信(xin)訪部門(men)接到重(zhong)大、緊(jin)急信(xin)訪事項和(he)信(xin)訪信(xin)息,應(ying)當向上一級(ji)信(xin)訪部門(men)報告(gao),同時報告(gao)國家信(xin)訪局(ju)。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ji)關、單位辦(ban)公場(chang)(chang)所(suo)周圍(wei)、公共場(chang)(chang)所(suo)非法聚(ju)集,圍(wei)堵(du)、沖擊機(ji)關、單位,攔截(jie)公務車輛,或者堵(du)塞、阻斷交通;

  (二)攜(xie)帶危險物品、管制器(qi)具;

  (三(san))侮(wu)辱、毆打、威脅(xie)機關、單(dan)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you),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xin)訪接待場(chang)所滯留、滋事,或者將(jiang)生(sheng)活(huo)不能自(zi)理(li)的人(ren)棄留在信(xin)訪接待場(chang)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cai)物(wu)誘使、幕后操縱他人(ren)信(xin)訪(fang),或(huo)者以信(xin)訪(fang)為名借機斂財(cai);

  (六)其他擾(rao)亂(luan)公共(gong)秩序、妨害(hai)國家(jia)和公共(gong)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ge)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song)與信(xin)訪(fang)分(fen)離(li)制度(du)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song)權利救濟的信(xin)訪(fang)事項從普通信(xin)訪(fang)體制中(zhong)分(fen)離(li)出(chu)來,由有關政法(fa)部門依法(fa)處理(li)。

  各級機關、單位(wei)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de),應當回避(bi)。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信訪人反映的(de)情況(kuang)、提出的(de)建議(yi)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hui)發展或者(zhe)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hu)社會(hui)公共利益有貢獻的(de),應當按(an)照有關規定(ding)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wei)和政府應當健(jian)全(quan)人民建議(yi)征集制度(du),對涉及國(guo)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zhong)的建議(yi)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委和政府(fu)信(xin)訪部(bu)門(men)應當(dang)按(an)照干(gan)部(bu)管理(li)權限(xian)向組(zu)織(人(ren)事)部(bu)門(men)通報(bao)反(fan)映干(gan)部(bu)問題的信(xin)訪情(qing)況,重大(da)情(qing)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tong)志(zhi)和分管組(zu)織(人(ren)事)工作的負責同(tong)志(zhi)報(bao)送。組(zu)織(人(ren)事)部(bu)門(men)應當(dang)按(an)照干(gan)部(bu)選拔任(ren)用監督的有(you)關規(gui)定進行辦(ban)理(li)。

  不(bu)得將信(xin)訪人(ren)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gei)被檢舉、揭發的人(ren)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tong)過審判機關訴訟程(cheng)序(xu)或者(zhe)(zhe)復議(yi)程(cheng)序(xu)、檢察機關刑事(shi)立(li)案程(cheng)序(xu)或者(zhe)(zhe)法律(lv)監督程(cheng)序(xu)、公安機關法律(lv)程(cheng)序(xu)處(chu)理的(de),涉(she)(she)法涉(she)(she)訴信(xin)訪事(shi)項未(wei)依法終結的(de),按(an)照法律(lv)法規規定的(de)程(cheng)序(xu)處(chu)理。

  (二(er))應(ying)當通過仲裁解決(jue)的,導入相應(ying)程(cheng)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dang)員申訴、申請復審等(deng)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guo)行(xing)政(zheng)(zheng)復議、行(xing)政(zheng)(zheng)裁決、行(xing)政(zheng)(zheng)確(que)認(ren)、行(xing)政(zheng)(zheng)許可、行(xing)政(zheng)(zheng)處罰等(deng)行(xing)政(zheng)(zheng)程(cheng)(cheng)序(xu)解決的,導(dao)入相應程(cheng)(cheng)序(xu)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chu)違法(fa)行(xing)為(wei)、履行(xing)保(bao)護人身(shen)權或(huo)者(zhe)財(cai)產權等合(he)法(fa)權益職責的,依(yi)法(fa)履行(xing)或(huo)者(zhe)答復(fu)。

  (六)不屬于以(yi)上情形(xing)的,應當聽取信訪(fang)人陳述事(shi)實(shi)和理(li)由,并調查核實(shi),出具信訪(fang)處(chu)理(li)意見書。對重(zhong)大、復雜、疑難的信訪(fang)事(shi)項(xiang),可以(yi)舉行(xing)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shi)實清(qing)楚,符合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章或者其(qi)他有(you)關規(gui)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de),應當作出解釋(shi)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shi)實根據或者不(bu)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ta)有關規定的,不(bu)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de)(de)機關、單位(wei)作出支持信(xin)訪(fang)請求意(yi)見(jian)的(de)(de),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wei)執行;不予(yu)支持的(de)(de),應當做好信(xin)訪(fang)人的(de)(de)疏導(dao)教育工(gong)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ji)關、單位可以(yi)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liu)項的規定舉行(xing)聽(ting)證(zheng),經過聽(ting)證(zheng)的復核意見可以(yi)依(yi)法向社會(hui)公示。聽(ting)證(zheng)所需時間不計(ji)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xin)訪(fang)人(ren)對復核意見(jian)不(bu)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li)由提出投訴請(qing)求的,各級黨委(wei)和政府(fu)信(xin)訪(fang)部門和其他機(ji)關、單位不(bu)再受理(li)。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ji)關(guan)、單位在(zai)辦理(li)信訪事(shi)項時(shi),對生活(huo)確有困難(nan)的信訪人,可(ke)以(yi)告知或者(zhe)幫助其向有關(guan)機(ji)關(guan)或者(zhe)機(ji)構依法(fa)申請社會(hui)救助。符合國家(jia)司(si)法(fa)救助條件的,有關(guan)政法(fa)部門應(ying)當(dang)按照(zhao)規定給(gei)予(yu)司(si)法(fa)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zheng)府(fu)以及基(ji)層黨組織(zhi)和基(ji)層單位對信(xin)(xin)訪事項(xiang)已經(jing)復(fu)查復(fu)核和涉法(fa)涉訴信(xin)(xin)訪事項(xiang)已經(jing)依法(fa)終(zhong)結的相關信(xin)(xin)訪人(ren),應當做(zuo)好疏導教育、矛(mao)盾化解、幫扶救助(zhu)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xin)訪(fang)(fang)工作(zuo)聯席會議及其(qi)辦公(gong)室、黨(dang)委(wei)(wei)和政(zheng)府信(xin)訪(fang)(fang)部門應(ying)當根據工作(zuo)需要(yao)開展督(du)查,就發現的(de)問題(ti)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zhong)要(yao)問題(ti)向本級(ji)黨(dang)委(wei)(wei)和政(zheng)府報告(gao)。

  各級黨委和政(zheng)府督查(cha)部門應當將疑難復(fu)雜信訪(fang)問題(ti)列(lie)入督查(cha)范(fan)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fang)工作中作出突(tu)出成績和(he)貢獻的機(ji)關(guan)、單位或者個人(ren),可以(yi)按照(zhao)有關(guan)規定給予表彰(zhang)和(he)獎勵(li)。

  對(dui)在(zai)信訪工作中履職(zhi)不力、存在(zai)嚴重問(wen)題的領導(dao)班子(zi)和領導(dao)干部(bu),視(shi)情節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hui)議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zheng)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gong)作中發現的有關(guan)政策性(xing)問(wen)題(ti),應當及時向本級黨(dang)委和(he)政府報(bao)告(gao),并提(ti)出完善(shan)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nong)虛(xu)作假造成(cheng)嚴重后果的機關(guan)(guan)、單(dan)位及其工作人員(yuan),應當向(xiang)有管理權限的機關(guan)(guan)、單(dan)位提出(chu)追(zhui)究責任的建議(yi)。

  對信(xin)訪部(bu)門提出(chu)的(de)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zhui)究責任(ren)的(de)建議,有(you)關(guan)機關(guan)、單位(wei)應(ying)當(dang)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制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xin)訪事(shi)項的數據統計(ji)、信(xin)訪事(shi)項涉及領域(yu)以及被投訴(su)較(jiao)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fang)部門(men)轉送、交辦、督辦情況(kuang);

  (三)黨委和政府(fu)信訪部門(men)提出(chu)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zhui)究責任建(jian)議以(yi)及被(bei)采納情(qing)況(kuang);

  (四)其他(ta)應當報告(gao)的事項(xiang)。

  根據(ju)巡(xun)(xun)(xun)(xun)視(shi)巡(xun)(xun)(xun)(xun)察工(gong)(gong)(gong)作(zuo)需(xu)要(yao)(yao),黨委和政府(fu)信(xin)(xin)訪(fang)部門應當向巡(xun)(xun)(xun)(xun)視(shi)巡(xun)(xun)(xun)(xun)察機構(gou)提(ti)供被(bei)巡(xun)(xun)(xun)(xun)視(shi)巡(xun)(xun)(xun)(xun)察地區、單(dan)位領導班子及(ji)其(qi)成(cheng)員(yuan)和下一級主要(yao)(yao)負責人有關信(xin)(xin)訪(fang)舉報(bao),落實信(xin)(xin)訪(fang)工(gong)(gong)(gong)作(zuo)責任制,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yao)(yao)信(xin)(xin)訪(fang)問題,需(xu)要(yao)(yao)巡(xun)(xun)(xun)(xun)視(shi)巡(xun)(xun)(xun)(xun)察工(gong)(gong)(gong)作(zuo)關注的重要(yao)(yao)信(xin)(xin)訪(fang)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chao)越(yue)或者濫用職權,侵(qin)害公(gong)民、法(fa)人(ren)或者其他組織合法(fa)權益;

  (二)應當(dang)作(zuo)(zuo)為而(er)不(bu)作(zuo)(zuo)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zhe)其他組織(zhi)合法權(quan)益(yi);

  (三)適(shi)用(yong)法(fa)(fa)(fa)律、法(fa)(fa)(fa)規錯(cuo)誤或(huo)者(zhe)違反法(fa)(fa)(fa)定程序,侵害公民(min)、法(fa)(fa)(fa)人或(huo)者(zhe)其他組織合法(fa)(fa)(fa)權益;

  (四)拒(ju)不(bu)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qing)求意(yi)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shou)到的(de)信(xin)訪事項(xiang)不按照規定(ding)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fan)圍的信訪事項不(bu)予受(shou)理;

  (三)未在規定期(qi)限內書面告知信(xin)訪人是(shi)否受(shou)理信(xin)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tui)諉、敷衍、拖(tuo)延信(xin)訪(fang)事項(xiang)辦(ban)(ban)理或者未在(zai)規定期(qi)限內辦(ban)(ban)結信(xin)訪(fang)事項(xiang);

  (二(er))對事實清楚(chu),符合法(fa)律(lv)、法(fa)規、規章或者其他(ta)有關規定的投(tou)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wei)和政府(fu)信(xin)訪部門提出(chu)的改進工作、完(wan)善(shan)政策等建(jian)議重(zhong)視不夠(gou)、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qi)他不履行(xing)或者不正確履行(xing)信訪事項處(chu)理(li)職責(ze)的情(qing)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dai)信訪人態(tai)度惡劣(lie)、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xi);

  (二)在(zai)處理信訪事(shi)項過程中吃(chi)拿卡要、謀取私利(li);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fu)面輿情等處置(zhi)不(bu)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ke)能造(zao)成社會影響的重大(da)、緊(jin)急信(xin)訪事(shi)項和信(xin)訪信(xin)息隱瞞(man)、謊報(bao)、緩報(bao),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ju)、揭發(fa)材料或者有(you)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ju)、揭發(fa)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liu))打擊報復信訪(fang)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qing)形(xing)。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fang)人(ren)滋事擾序、纏訪(fang)鬧(nao)訪(fang)情節嚴重(zhong),構(gou)成違反(fan)治安管(guan)理行(xing)為的(de),或者違反(fan)集會游行(xing)示(shi)威(wei)相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的(de),由公安機關(guan)依(yi)法(fa)(fa)采取必要的(de)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guan)理處罰;構(gou)成犯(fan)罪的(de),依(yi)法(fa)(fa)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fang)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gao)陷害他人,構(gou)成違反(fan)治安管(guan)理(li)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guan)理(li)處罰;構(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di)六章 附(fu)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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